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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量是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继教院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切实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继教院师资队伍和教学工作实际,参照大院有关教学文件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的界定
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和非授课工作量三大部份。
(一)理论教学工作量
理论教学工作量是指完成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阅卷、评定与录入成绩等理论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
实践教学工作量是指完成实训、实习、批改实训(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三)非授课工作量
非授课工作量是指完成开发新专业,制定课程标准,编写课程讲义(含实训指导书),指导第二课堂活动,组织技能竞赛等非授课工作量。
二、教师基本工作标准及教学工作量的限定定额
教学基本工作量标准
1、专任教师为;16-24学时/周。
2、行政兼课人员(包括教学秘书、辅导员);4-6学时/周。
3、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最低限,也不得高于最高限。行政兼课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得高于最高限。特殊情况下若要高于最高限,要经教师所在教研室或行政部门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突破最高限。
三、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教师教学工作量=理论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非授课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以课时为计算单位(上一节课为一个学时)。
(一)专职教师理论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理论教学工作量=理论学时×课型系数(K1)×人数系数(K2)
1、课型系数K1
(1)普通课程 K1=1.0
(2)考证课程 K1=1.1
2、人数系数K2
(1)教学班人数在35-60人, K2= 1.0。
(2)教学班人数多于60人,每增加1人,系数增加0.01,系数最高不超过1.8。
3、质量系数K3
(1)普通课程 K3=1.0
(2)考证课程 考证一次通过率>70%以上 K3=1.1
考证一次通过率<70%以下 K3=K2=K1=1.0
(二)成人高考辅导专职教师理论工作量的计算
理论教学工作量=理论学时×人数系数(K2 )
(1)教学班人数在70人以内,K2=1.0。
(2)教学班人数多于70人以上,每增加1人,系数增加0.01,系数最高不超过1.8。
(三)专职教师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校内课内实训:
(1)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的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工作量=实训课时×课型系数(K1)×质量系数(K3)
A. 课型系数K1
普通课程 K1=1.0
考证课程 K1=1.1
B. 质量系数K3
考证一次通过率>70%以上 K3=1.1
考证一次通过率<70%以下 K3=K1=1.0
(2)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的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工作量=实训课时×(1+0.8×重复次数)
重复次数=分组数-1。
(3)整周实训、课程设计指导。
实践教学工作量=实训周数×实训班数×26。
2、校外实训(实习)
校外实训(实习)指导,包括联系、准备、带队管理、指导实习、批改实习报告和评定实习成绩等工作。
(1) 带学生户外写生,上午半天按4课时,下午半天按2课时计算。
(2)校外参观、认知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教师跟班指导者工作量,一天为3课时,半天为2课时。原则上每班派一名指导教师。
(3)集中校外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同住实习地点,进行全程指导。
工作量= 指导天数×5
(四)行政兼职人员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行政兼职人员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法按专职教师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结果的0.8倍进行计算算。
(五)非授课工作量
1、课程标准编写,按课程标准编写格式和内容要求,经系初审和教务处终审通过,工作量为每门课3课时。
2、课程讲义(含实训指导书),经学校审定,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通过一届专业班教学使用,工作量为每2000字/课时。
3、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等活动,每2小时计1次,1次计1课时。每周1-2次,比赛前2周可增加至2-4次(以批准的计划为准,未经批准一律不计课时费)。
4、期末考试出卷费用为50元/套(包含A/B卷),大作业形式考试考核方案50元/套,改卷费用0.8元/份。
四、其他说明
(一)教学工作量以继教院正式下达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基准,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按课程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统计。
(二)凡开展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教学活动,均须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方可计算相应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的统计由教务处教务人员进行。教务人员统计的结果,各教研室主任要认真核实,教务处处长要严格审核,经会签后于每月30日上报人事处。
(四)本计算办法内未能考虑的特殊情况,由有关部门与教务处商定,经教学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出现本方案未考虑到的事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