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6 12:10

辅导员工作条例(参照普教)

(一)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是保证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能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学生政治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学生辅导员的作用,加强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系专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干部。

第三条 辅导员按在校学生人数1︰200的比例配备。

第四条 辅导员由所在系部负责管理,工作上受学生处指导。

第五条 学生处会同系部对辅导员进行考察、培训,辅导员的职务任免、人员调动等需听取学生处意见。

(二)岗位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应全面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青年学生,有针对性地在学生中开展时事政治、形势政策、理想信念和道德纪律、法律法规等的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

2.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党、热爱袓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品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做好学习规划和职业规划。

3.全面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教育,检查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积极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学生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

5.根据系部要求,指导系部学生组织和各班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认真挑选学生干部,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6.在系部党支部的领导下,做好学生的年度综合测评、各类先进评选及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的评定申报工作;负责有关学生培养工作的资料统计和材料建归档工作;

7. 根据专业特点,积极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发明、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8. 协助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军训、毕业生就业指导、勤工助学、学生宿舍管理等工作;

9. 承担“两课”或其他课程的教学和相关科研工作;

10. 积极完成学生处、系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选聘和使用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2. 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文、体艺术等特长;

3. 英语达到国家四级及以上水平,计算机应用达到一级水平;

4. 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5. 有较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或在大学期间担任学生会、团委等主要干部,综合表现优秀。

6. 中共党员或至少是预备党员。

7.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或院领导同意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选聘辅导员的程序:

1. 系部提出用人需求;

2. 学院人事部门会同学生处制定选聘办法和程序;

3. 学生处按有关规定以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选拔;

4. 入选者由学院人事部门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5. 学生处在听取人事部门意见后,根据实际前提下安排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专职专用。无特殊情况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抽调辅导员从事本职以外的工作。

(四)待遇

第 十条 严格落实学院《辅导员工资方案》中有关辅导员的待遇,保证辅导员基本权益。实行基本工资+带班津贴+补贴的绩效考核计算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辅导员按学院有关规定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五)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辅导员按相应的岗位规范,定期接受岗位培训,不定期外出参加学习和交流。新任辅导员由学生处、系部组织进行上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可推荐参加省教育厅等组织的先进人物、优秀辅导员等的评选;

第十五条 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任(三年),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工作能力和志愿作为骨干进一步培养对象或输送到教学科研工作或管理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经过考核和考试,对不适宜继续担任辅导员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六)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处、所在系部负责对辅导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重点考核其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

第十八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要体现民主监督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学生的评价,做到客观、公正、全面。

第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评定及奖惩。月度考核,按其考核得分计算带班津贴,实行奖勤罚懒;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有严重违规或考核结果过差者,按有关规定调离或辞退。

(七)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辅导员的奖惩,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赏罚分明。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由学院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有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或有其他错误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报送学院,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