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等文件的精神而制订,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高校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综合测评从德智体三方面进行考评。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 00分。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总分=基本分×90%+加分一扣分基本分=品德表现分×20%+学业表现分×60%+宿舍区品行分×20%
第四条 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最主要的依据,各班级学生按学生综合测评排定名次,学院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进行评先、推优、入党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第五条 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遵循全面准确、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表现从政治表现、道德休养、学习态度和组织纪律等四个方面进行测评。
第七条 品德表现分=自评分×20%+班级评分×30%+辅导员评分*50%。品德表现分评分标准:
(一)政治表现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放策(最高7分)。
2.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最高8分)。
3.政治上进心强,自觉靠拢党组织(最高8分)。
4.明辨是非,对不良现象不附和,并敢于进行批评纠正(最高8分)。
(二)道德修养
1.讲文明讲礼貌,举止文雅,仪表端正,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和生活习惯,不讲粗言,不抽烟,不酗酒(最高8分)。
2.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同学,助人为乐(最高7分)。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注意勤俭节约(最高8分)。
4.诚实做人,诚信做事,认真履行与院、系签定的各项协议。(最高10分)。
(三)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最高8分)。
2.珍惜学习时间,学习专心、勤奋、刻苦、虚心好学(最高7分)。
3.上课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自觉抵制抄袭作业的不良行为。(最高8分)
(四)组织纪律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8分)。
2.服从组织和集体的管理,自觉执行学院和集体所作出的决议和规定(最高8分)。
3.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卫生轮值工作(7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加分:
(一)凡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集体的学生干部,根据其工作表现可酌情加0.3-1.5分。
(二)凡在热心公益事业、无偿献血、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酌情加0.3-1.5分。
(三)见义勇为、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与坏人坏事做斗争以及舍己为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者,根据实际情况加0.7-2.5分。
(四)学院文明宿舍的成员,舍长加1.5分,其他成员分别加1分。
(五)考取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各种技能证书(含英语、计算机)者,每证计1分。
(六)向校级及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非学术性报刊投稿被录用者,每篇计0.1-0.3分,向学院级刊物投稿被录用者,每篇计0.02分。同一稿件只记一次分。
(七)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科技知识、学科竞赛及小制作竞赛活动,获奖者国家级计5、4、4分,省级计4、3、2分,市级计3、2、1分,校级计105、1、0.5分,系级计1、0.5、0.2分。参加者计0.1分。重复得奖者以最高等级记分。
(八)在全国、省、市、校、学院学术报刊、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论文者,国家级计3分,省级计2分,市级计1分,校级计0.5分,系级计0.2分。
(九)凡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按其工作量和表现,给予加分,担任多重职务的,不予累计加分,按最高标准加一次分,不称职不予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最高可加3分,院团委部长最高可加2.5分,院学生会副主席、部长最高可加2.5分,院团委、学生会干事最高可加1.5分。
2、系团总支副书记、系学生会主席、舍区管理委员会会长最高可加2.5分,系团总支部长、学生会副主席、部长、舍区管理委员会层长、部长最高可加2分,系团总支、学生会、舍区管理委员会干事最高可加1分。
3、团支书、班长加2分,其他班团干部加1分。
4、辅导员助理最高可加2分,学长辅导员最高可加1分。
(十)参加校内外文体竞赛获奖者,国家级计5、4、3分,省级计4、3、2分,市级计3、2、1分,校级计1.5、、1、0.5分,系级计1、0.5、0.2分。参加者(含裁判)按各级获奖最低分的一半计分。
(十一)参加各级演出获奖者,国家级计4、3、2分,省级计3、2、1分,市级计2、1、0.5分,校级计0.3、0.2、0.1分。参加者按各级获奖最低分的一半计分。
(十二)参加学院艺术团、体育运动队并坚持训练者计0.05—0.15分,担任文体团队主要干部的,可另加0.1分。
(十三)积极参加校、学院义工活动,按其表现分别计0.05—0.15分。
(十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调查报告者获奖者计0.05—0.15分。
(十五)担任学院社团主要干部者计0.05分。
(十六)其他经学生处、团委或系审定的加分。
第九条 加分最高分为1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加分不足1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10分,则按加分=本人实际得分/班级个人最高得分*10计算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予以扣分: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件被公安机关拘审或被开除党籍团籍者,品德表现分以0分计,并取消其在校期间的评奖评先资格。
(二)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或不提交调查报告者,每次扣0.6分。
(三)凡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班级、系、学院公开批评者,分别扣0.5分、0.7分、2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3分、4.5分、6分、9分。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四)凡因违反党纪、団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处理,以及警告、记过、留党留团察看和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分别扣0.7分、2分、3分、4.5分、6分、9分。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评奖评先资格。
(五)凡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雅,经教育不改者,扣1.5分。
(六)每旷课(含实验课的教学实习)一节扣0.3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15分。
(七)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者,每次扣0.3分。
(八)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录音、录像、投影、试验用品等),视情节轻重扣0.3—1.5分。
(九)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扣0.1—0.2分。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统一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内完成,毕业班最后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及评先、评奖工作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二条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设置学生综合测评记录本,及时记载学生的表现,每学期末对记录进行一次汇总并公布汇总结果;每学年结束将记录汇总结果交班级进行测评计算。
第十三条 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地按照综合测评的三个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
第十四条 各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考勤员及若干名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负责协调指导工作。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职责为:组织班内测评活动,集体评定本班每位学生的班级侧评分,并负责进行总分的计算。学生综合测评初选结果向学生公布,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异议,如确有错漏,应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并报学院学生处备案。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情况均填入学生综合测评表,由学院保存,并在学生毕业前归入其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评分应有所在部门负责老师评定。
第十七条 凡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或符合两条以上处分或有两条以上的条款规定要扣分的,扣分只记最高一种,获得省、市、校及学院级优秀荣誉称号的个人,若其评比依据为综合测评结果,则不再进行加分。
第十八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需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口5—10分,并取消该学年评奖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任何教职工在工作中,可随时向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该学生的行为表现情况,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有责任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酌情对学生进行加分或扣分。同时,学院一级团学组织也有责任提供有关学生干部的情况,配合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的开展。另外,学生本人有任何符合加分条件的事由,应及时带证明到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